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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骗取贷款案无罪辩护
来源:刘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2
浏览量:1118

一起骗取贷款案的无罪辩护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020年3月期间,张家口XX房开公司向张家口XX银行城郊支行申请贷款五笔,共计8000余万元,出具虚假的抵押担保承诺书,隐瞒大部分抵押物已经出售的事实。五笔贷款均由该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授意员工办理,李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李某某家属委托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会见和阅卷后,本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李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及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李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进入审判阶段,我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定罪问题继续沟通,并在庭审时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简略版)

(一)按照目前检察系统意见精神,被告人李XX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六稳六保”意见》)。

《“六稳六保”意见》第三点“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规定“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按照刑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XX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他严重情节”不再是入罪标准,只有骗贷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需要实害化。涉案五笔贷款已经归还一笔,剩余四笔贷款被害单位张家口XX银行城郊支行信贷系统内显示状态为正常,均不欠息,并未给被害单位造成任何实际损失。除已经归还的一笔贷款,另外四笔贷款的抵押物,被害单位已经登记且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远远大于贷款,且被害单位具有优先受偿权,足够有效地给他人的抵押权人(被害单位)的利益得到实现,加之张家口XX房开公司及李某某有近三亿元债权,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没有出具贷款运行处于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的证明,所有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未用贷款用于非法活动,贷款也未到期且被害单位未报案,张家口XX房开公司及李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8000余万元贷款,但未给金融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综上,不管是从政策意见精神评判,还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李某某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辩护人的主张,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某对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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