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危险驾驶案的速裁处理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
一、案情介绍
2019年5月24日,闫某某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会展中心北门处被执勤交警扣查。经鉴定,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0.32mg/100ml,属醉酒驾驶。闫某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二、办案过程
案发后,闫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于次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律师及时介入,对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考虑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同时辩护律师愿意当场签字认可,建议具体承办该案的公、检、法等主办人员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承办检察官按照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制定相关法律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闫某某和挨门辩护律师意见,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适用速裁程序,在五日内审结案件并提起公诉。同时,提前委托司法局,对闫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评估意见是同意将闫某某纳入社会矫正。对闫某某提出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三日内就审结案件。判决结果同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致。
三、法律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3、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许多条款(如第81条、第120条、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6条、第190条、第201条、第222条、第226条),吸纳了试点成果,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通过速裁程序办结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检、法、司等办案部门提出建议,说服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这样大大加快了案件进程,一般在20至30天内,案件就能案结事了。
本案从案发至案结,总共时间才20天,闫某某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