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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来源:刘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量:1519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一、案件简介

2017年,中X公司与圣X公司签订《XX工程土建劳务清包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刘X明挂靠圣XX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施工。中X公司先后向圣X公司支付工程款177万元,圣X公司收款后扣除4万元管理费后,剩余工程款173万元随即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刘X明。

施工中,由于工资结算发生纠纷引发群体事件,政府介入后,中X公司先后垫付民工工资171万元和受伤人员王X勇医疗费7万元。

2018年5月,中X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188月,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该裁决书目前已经生效。

2018年12月,中X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圣X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78万,刘X明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分析

X公司经办人员当面咨询本律师后,根据经办人员的叙述及其提供的资料,律师对案件进行下述分析:

1、案件主管问题

由于双方在劳务清包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因劳务清包合同发生争议,案件应由约定的仲裁机构主管,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主管。

2、案件案由问题

因劳务清包合同发生争议,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争议的事项(诉法的事项)属于仲裁事项,案由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不当得利案由。

3、另案处理问题。

长沙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对中X公司诉求不予支持,要求条件成就时另案处理,由于受仲裁条款约束,即使另案处理也应由仲裁机构主管。

因此,圣X公司应提出案件主管异议书,要求法院驳回中X公司的起诉。

三、异议书主要内容

异议请求

驳回原告中X公司诉被告圣X公司、刘X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中X公司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2017年,原告中X公司与被告圣X公司双方签订了《XX工程土建劳务清包合同》。在该合同的第19页第十二条约定了“纠纷处理方式:因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且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见附件一)。

2018年511日,原告中X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见附件二)。

2018年820日,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8]长仲裁字第939号裁决书(见附件三),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713240元和王大勇的各项费用,裁决结果是不予支持,另案处理(裁决书第11页第一、二段),由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未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那么另案处理就不是到法院起诉,而是仍然应受合同仲裁协议的约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另案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到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

2018年121日,原告中X公司通过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之规定,仍然属于仲裁事项,应当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处理,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起诉讼,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贵院应当驳回原告中X公司的此次起诉。

证据附件:

1、《XX工程土建劳务清包合同》,证明双方约定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

2、仲裁申请书,证明此次诉讼请求的事项与仲裁申请的事项是同一事项,且已经在仲裁申请时向仲裁机构提出,此次在诉讼时提出,违反了《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案件主管的规定;

3、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上述仲裁事项待条件成就时另案处理,但受仲裁条款约束,应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另案处理。

四、裁定结果

首先,原告中X公司和被告圣公司在《XX工程土建劳务清包合同》中已经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此项约定已经排除了法院的主管。

其次,诉讼请求涉及的争议事项已经在此前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书已经论述了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要求条件成就后另案处理。即使另案处理,因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条款,亦应受此条款的约束。即使请求权发生竞合也不能否定告的诉讼请求系因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故而不能再作其他的选择。

最后,被告圣X公司的异议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019年419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X公司的起诉。

五、办案心得

涉及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主管问题(案件由法院主管还是由仲裁机构主管)是律师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否则一旦发生错误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影响。

本案涉及的诉求事项和仲裁事项是同一事项,并且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仲裁事项,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利用个别法院的判例来突破成文法的规定,败诉人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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