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化名)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利用QQ号在互联网QQ群中购买、出售、交换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公民个人信息及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保健品。2016年9月28日,张某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进展
2016年9月29日,我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0月4日,我以辩护人名义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2016年10月5日,张某某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取保理由如下:
首先是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绝大部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时间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在这之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仅小部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是2015年11月1日以后出售的,这之后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信息数量少、犯罪金额小),量刑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之一。
其次,张某某悔罪表现好。案发后,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坦白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最后,张某某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综上所述,张某某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相关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三、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认定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人无任何异议。
但在案件事实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1、被告人张某某的实际犯罪金额不能认定为89090.5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及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销售保健口,实际获利8万余元。”,但这个实际获利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金额20862.50元。张某某个人笔记本上的记录显示2015年8月6日-9月30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0862.50元,账本与支付宝记录相符,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是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作为公民个人的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个金额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
另外,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保健品是从2016年8月才开始的,与笔记本上记录的时间,销售信息的时间与销售保健品的时间是冲突的,这个金额也不是销售保健品的收入。
第二部分金额68228元。张某某个人笔记本上的记录显示2015年1月至7月31日期间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得的利润,但与支付宝记录(2016年1月至7月31日记录根本不相符),且刑法修正案九是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作为公民个人的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个金额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
另外,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保健品是从2016年8月才开始的,与笔记本上记录的时间,销售信息的时间与销售保健品的时间是冲突的,这个金额也不是销售保健品的收入。
因此,上述两笔金额共计89090.5元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被告人张某某的实际犯罪金额到底多少?目前的案卷材料无法确定。
2、被告人张某某实际销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无法确定。
目前的案卷材料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实际销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理由如下:
①补充案卷第三卷(9774条=181页×54条)、补充案卷第四卷(216条=4页×54条)、补充案卷第五卷(3510条=65页×54条,不含订单本)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为13500条,这些仅仅表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13500条,不能直接推定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3500条。
②硬盘检测报告指出硬盘中保存有公民个人信息99324条,仅仅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公民个人信息99324条,但不能直接推定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9324条。
③手机检测报告指出手机中有记录608935条,但并没有指出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记录包含电话记录、微信记录、聊天记录、文件记录等多种记录,记录条数与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两个概念,不能直接推定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08935条。
④U盘检测报告指出U盘中有公民个人信息5047836条,仅仅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5047836条,不能直接推定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47836条,且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存在重复。
从目前的案卷材料看,被告人张某某实际销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无法确定的。
其次,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张某某悔罪表现较好。
3、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但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4、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愿意退回非法获利。
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确要处罚的,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四、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0862.50元。
五、办案心得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涉案的信息条数和涉案金额等均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作为辩护人要加强证据的分析,合理排除非定案证据,降低条数和金额的认定,以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争取获得从轻判决。通过律师辩护,被告人张某某获得取保候审、适用缓刑,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