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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来源:刘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8
浏览量:2492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8月结婚。张某婚后一直从事驾驶工作,受车主雇佣开大车。2016年12月,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77月,王某(原告)起诉李某(被告),要求李某偿还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某偿还本金15万元,支付了王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1月,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二、案件分析

李某(被告)收到法院民事起诉书副本后,找到本律师,结合立案时王某(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分析,李某作为夫妻一方,根本不知道此次借款情况,欠条上也无李某的签字。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中提到张某借款是用于经营生意,但张某婚后一直从事驾驶工作,并无其它生意经营。

2018年1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从2018118日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在当地县城15万元这个金额不是小数,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加之债务人配偶李某并不知情,并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债权人王某只有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经营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据委托人李某介绍,不存在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胜诉可能性比较大。

三、案件进展

在李某对上述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王某不能举证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和施行时间正好处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心得

上述解释第三条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上述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为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管,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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