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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件的成功辩护
来源:刘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量:419

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件的成功辩护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


【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人张X忠与被害人隋XX因做土地整改工程发生经济纠纷。2016XX日,被告人张X忠纠纷被告人张X、王XX、李XX7人到被害人隋XX家中索要钱财,并对其进行辱骂,让隋XX给被告人张XX写下50多万元的欠条。因被害人隋XX无法在短期内筹集到现金,被告人张X忠为防止隋XX逃跑,指令其他人轮流在隋XX家中看守隋XX,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一周后隋XX筹借6万元现金交给张X忠后才恢复人身自由。

2016102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忠、张X,王XX、李XX犯非法拘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XX的亲属在侦查阶段找到本律师,办理了侦查阶段的委托手续,本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王XX的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两次会见王XX,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王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对王XX变更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鉴于侦查阶段的成功取保候审,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王XX再次要求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案件分析,本案四个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于犯罪情节极其轻微,辩护意见应当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忠、张XX、王XX、李XX犯非法拘禁罪,通过庭审调查,四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罪行为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张X忠伙同他人为了索要欠款,长时间吃住在被害人家中,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X忠、张X、王XX、李XX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王XX未经许可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威胁,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王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情节轻微且属从犯,可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体会】

本案是共同犯罪,四个被告人都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有的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要求判决无罪,有的辩护人进行了罪轻辩护要求判处缓刑。

本律师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特点,结合被告人王XX的犯罪情节及取保候审等实际情况,提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最终得到了合议庭所有成员的认可,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王XX的利益,被告人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做无罪辩护非常难,因为各个被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些犯罪的行为是无法掩盖的;如果做罪轻辩护,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判处王XX缓刑,量刑偏重,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免于刑事处罚是最好的辩护方案,实践证明这种辩护方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种辩护方案的选择不光给被告人王XX,也给其它两名被告人王XX、李XX带来了最佳的辩护效果,均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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